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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13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得以個人、團體及機構方式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申請條件、程序、學生受教資格、課程、學籍管理、學習評量、畢業條件、訪視輔導、收費、政府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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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