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教育法 › 第42條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42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但性質特殊之類、群、科、學程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經各該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AI 白話解釋
← 第41條看 高級中等教育法 全文第4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