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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第14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實驗教育學生享有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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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