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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第13條

實驗教育學生對影響其受教權益、福利、優惠措施及參與各類競賽之處置如有不服,得依相關處理及救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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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