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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第9條

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依下列規定,比照學校學生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一、比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學生參與技藝競賽相關規定,享有平等參與技藝競賽之權益。 二、比照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享有平等參與競賽之權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實驗教育學生得平等參與前項各款所定各類競賽;必要時,得指定學校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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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