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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6條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每週教學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學科教學總節數。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以各科目學年成績乘以各該科目上、下學期平均每週教學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教學總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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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