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 第12條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第12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予以訪視考核,其 考核結果績優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予獎勵;辦理不善者,應限期改善 ,必要時得令其停辦或不予受理其下次申請案。 前項建教合作機構考核作業之相關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