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 第11條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第11條

學校應協調建教合作機構依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及學校所定之輔導管理 相關規定,辦理技術生輔導及相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