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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第3條

建教合作應由學校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聘請建教合作專家學者、業界代表及學校代表等組成 建教合作審議委員會,審核學校所提報之申請案﹔並得視業務需要,於核 定前組成專家小組,辦理建教合作機構現場評估。 前項建教合作機構審核評估作業之相關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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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