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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第4條

學校於核准辦理建教合作後,應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書,其 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教合作計畫名稱與內容。 二、計畫經費與時程。 三、技術生之訓練計畫與訓練契約。 四、技術生在建教合作機構之輔導。 五、建教合作協調會議之運作與協調事項。 六、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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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