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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第11條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1條
學生所受獎懲除應隨時以書面通知家長分別予以嘉勉或訓戒外,並於學期 (年) 結束時填入學生成績通知單之操行成績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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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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