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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0條

各校於學期 (年) 結束填發各生學期操行成績,應依照本辦法第三條至第 七條之規定,將應得等第及操行分數填入學生成績通知單之操行成績欄內 ,並加適當而具體之評語,通知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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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