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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28條

凡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之補考,應於次一學年度開學前三週內舉行。如為 應屆結業學生,其不及格科目之補考,應於應屆資格考驗三週前辦理。補 考之各科目成績,經與其他科目成績合併計算後,其總成績仍不合於升級 規定者,應予留級重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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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