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第27條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27條

每科目學年成績未達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或經補考二次後仍未達第二十五條 之標準者,應予留級。凡學生在同一年級經留級一次其成績仍未達升級標 準者,應令其退學並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