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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3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照導師考核、出席考勤 及獎懲結果規定之標準分別予以加減分數,核計實得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 ,累積分數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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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