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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4條

導師考核應遵照部頒「訓育綱要」、「民族精神教育實施方案」、「高級 中學公民課程標準生活規條」、「生活教育實施方案」及「國民生活須知 」等規定,並參酌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社會背景等因素 ,依左列各款資料或紀錄,予以綜合審慎評定加減分數,加減分數以五分 為限。 一、導師平日觀察學生個別行為及談話紀錄。 二、教職員對於學生行為之觀察及紀錄。 三、學生自我反省及互相檢討之紀錄。 四、訪問學生家庭紀錄。 五、學生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或紀錄。 六、其他有關德育、群育、美育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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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