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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30條

職業科目之實習課程以不另舉行學期、學年試驗為原則,其成績計算方式 如左: 一、以平時成績作為學期成績。 二、第一、二兩學期成績之平均數,作為學年成績。 三、各學年成績之平均數作為結業成績。 四、凡學生在一學期內缺席實習課之時數,超過總實際實習時數三分之一 時,其實習成績概以零分計算。 五、實習科目學年成績不及格者得予補考一次,補考不及格者應留級重讀 。 六、實習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七、實習成績之評定,依左列規定項目及標準辦理之: (一) 出席勤惰:占百分之二十。 (二) 學習精神:占百分之二十。 (三) 操作技術:占百分之四十。 (四) 實習報告:占百分之二十。 學生如具有該實習科目之技術檢定丙級以上證書者,得由任課教師安排其 實習服務,依其服務成績,作為實習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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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