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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31條

凡學生在一學期內缺席各科目之時數超過各該科目總實際教學時數三分之 一時,不得參與各該科目之學期試驗,如其各科目缺席時數之和超過全學 期內實際總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學期試驗,其部分或全部科目 之學期成績均分別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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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