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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10條

高速船之檢查分為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 高速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施行特別檢查: 一、高速船建造完成或取得。 二、高速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屆滿。 高速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後,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應施行定期檢查。 高速船有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情形者,應施行臨時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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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