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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12條

高速船定期檢查項目包括: 一、船舶之結構、安全設備、無線電裝置及其他設備、屬具之配置與材質。 二、船舶處於離開水面之合適狀態下靠近船底詳細檢查任何損壞或有疑慮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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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