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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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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3條
本訓練應對受訓人員實施評鑑,評鑑方式採過程評鑑及總結評鑑。 過程評鑑項目如下: 一、生活考評。 二、教與學考評。 三、職務見習考評。 四、國外研習考評。 總結評鑑綜整各班職能及其他項目進行考評。 綜合過程評鑑及總結評鑑之表現,評定各項成績,並撰寫評鑑結果報告書。 評鑑成績分為傑出、優秀、良好、普通及不佳五等級。 保訓會核定過程評鑑及總結評鑑成績,各項成績均達良好等級以上者為評鑑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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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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