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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20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者,由保訓會撤銷其訓練資格。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評鑑合格後,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者,由保訓會撤銷其訓練評鑑合格資格,並報請考試院註銷其訓練評鑑合格證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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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