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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21條

保訓會得於訓前及訓後進行受訓人員職能分析,併同遴選評測結果分別製作職能行為展現報告,函送服務機關(構)、學校,並提供受訓人員進行自主學習或參加客製化課程之參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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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