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 第23條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23條

保訓會為增進公務人員與產學界及民間團體之人才交流及學習分享,並提升培訓成效,得接受非公務人員之本國人士報名參加本訓練;其人員之資格審查及遴選評鑑作業程序等,比照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