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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15條

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府定之。 本府各局、處及委員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各局、處及 委員會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由各局、處及委員會定之,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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