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 第16條

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1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