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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3條

本府置市長,綜理市政,並指揮監督本府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市長三人 ,襄理市政。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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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