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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4條

本府置秘書長,承市長之命,襄理市政;置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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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