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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5條

本府置參事、技監、顧問、參議,承市長之命,辦理市政設計、撰擬及審 核法案、命令、工作計畫,並備諮詢有關市政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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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