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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28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秘書室: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業務、行政會議與駐衛警管理、機要 與市民服務事項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之事項。 二、議事組:程序委員會業務、議程編擬、會議之準備與通知、提案、決 議案與審查報告之整理、大會各種議案資料、公報與議事錄之編輯及 印發事項。 三、總務組:財產購置與營繕管理、款項出納事項、辦公、會議場所、車 輛及工友管理。 四、文書組:文書之收發、繕校、檔案管理、印信典守、本會期刊之編輯 、發行、議會史料之蒐集、編輯、陳列及管理。 五、公共關係室:來賓、外賓安排接待、新聞發布與記者之聯繫、姐妹市 業務及議員出國訪問業務。 六、法規研究室:法制研究、紀律委員會業務有關事項及大會議事法制事 項。 七、資訊室:資訊業務與系統之策劃、維護、圖書、剪報資料自動化作業 系統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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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