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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29條

本會置專門委員、組主任、室主任、秘書、專員、編審、高級分析師、組 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員、辦事員、操作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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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