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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99.10.08訂定) 第30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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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