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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放射腫瘤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癌病病人放射線治療評估、規劃、執行與治療中例行檢查及治療後定期約診追蹤。 二、各種腫瘤之整合治療、防治、轉譯研究、教學、訓練及臨床創新試驗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腫瘤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腫瘤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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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