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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病理檢驗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溝通、品質管理、教學及研究。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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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