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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28條

癌症防治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項癌症防治業務之推動、稽核及病歷審查。 二、整合各種癌症之診療、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癌症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癌症防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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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