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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30條

核醫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醫用核子裝備之維護、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核醫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核醫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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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