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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58條

第 八 章 鯊魚漁獲物處理
鯊魚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之鮪延繩釣漁船,鯊魚鰭應自然連附於鯊魚身,不得將魚鰭自魚身完全割離(以下簡稱鰭連身)。 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其魚鰭處理應鰭連身或鰭綁身,鰭綁身之魚身及鰭應來自同一尾鯊魚。但小釣船之鯊魚漁獲物,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前得將同一尾鯊魚之魚身及鰭以相同編號之標籤標識,且鰭應綁附一起或裝在同一袋子,其魚身及鰭並裝在同一魚艙。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之鯊魚漁獲物,應依前項規定完成處理後,始得存入冷凍魚艙,並維持該處理之狀態至卸魚為止。 第二項但書之標籤編號,應包含五碼漁船統一編號及六碼漁獲物編號,六碼漁獲物編號應以阿拉伯數字依序編號,由一號開始,中間不空號,並應清晰可辨且不易磨滅,不同尾鯊魚編號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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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鯊魚漁獲物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57條鮪延繩釣漁船不得捕撈或持有尾叉長未滿一百公分之鯊魚。捕獲前項規定之鯊魚,活體應釋放,屍體應丟…第59條鯊魚漁獲物之魚身及魚鰭應同時同批轉載或卸魚。第59-1條捕撈漁船應完全利用鯊魚漁獲物,除魚頭、內臟及魚皮外,其他魚體部分,不得丟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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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