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 第92條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92條

鰹鮪圍網漁船捕撈之正鰹、大目鮪或黃鰭鮪,除有第二項之情形外,不得丟棄。 鰹鮪圍網漁船捕撈之正鰹、大目鮪或黃鰭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拋棄,船長應將拋棄量填報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經營者或船長並應填具拋棄通報單(如附件二十八),於四十八小時內通報WCPFC秘書處、主管機關及船上觀察員: 一、當航次最後一網漁獲物,且魚艙空間不足容納。 二、漁獲物因體長以外之原因,不適合人類食用。 三、漁船於專屬經濟海域作業,設備發生嚴重故障。 鰹鮪圍網漁船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拋棄正鰹、大目鮪或黃鰭鮪後至轉載或卸魚前,不得從事捕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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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