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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 第36條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6條
第 六 章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受託專業機構連續四次未收到漁船船位回報器回報之船位,視為船位回報器斷訊;連續三日斷訊,視為船位回報器故障。 漁船船位回報器故障,應在三十日內修復。 漁船船位回報器斷訊或故障者,經營者或船長應立即傳真船位相關資訊,回報至受託專業機構,並以衛星導航自動紀錄器自動記錄船位,以備檢查;傳真表如附件十二。 前項通報,漁船應至少每四小時回報一次。 漁船備有船位回報器備品者,於船位回報器故障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使用備品;其備品亦故障時,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借用他船之船位回報器備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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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0條
鮪延繩釣漁船之大目鮪或黃鰭鮪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大釣船得由鮪魚公會協調、小釣船得由小釣協會…
第6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一、運搬船從事轉載,未遵守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33條
漁船應維持船位回報器全年正常運作,漁船進港時,亦同。漁船船位回報器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
第34條
漁船停泊於國內港口三日以上,或於國外港口上架維修,或停泊於國外港口七日以上者,經營者得檢具證…
第35條
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應備妥至少一套船位回報器備品。船位回報器識別碼有異動時,經營者應以書面方式…
第37條
漁船船位回報器,當航次斷訊累計十五日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漁船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
第37-1條
漁船不在我國管轄海域內且未取得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者,仍應維持船位回報全年運作正常,並依第三…
← 第35條
看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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