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 第33條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3條

漁船應維持船位回報器全年正常運作,漁船進港時,亦同。 漁船船位回報器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 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之通訊服務費用,由經營者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船位回報器除因維修或更換之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外,不得將已裝設且回報船位之船位回報器自漁船上移離。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