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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71條

第 十二 章 附則
禁止鮪延繩釣漁船於資料浮標周圍一浬內作業,並禁止撿拾、持有或破壞資料浮標。 漁具意外纏繞資料浮標時,應採取對資料浮標造成最低損害方式移除纏繞之漁具。 船長發現毀損或無法運作之資料浮標,應向主管機關回報發現之時間、地點及資料浮標識別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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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72條漁船赴印度洋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為避免危害海洋生物,禁止在海上拋棄任何類型之塑膠垃圾或…第72-1條本辦法所指漁獲量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漁獲物處理後魚體重量,轉換成未處理之全魚重量之轉換係數…第72-2條於公海或他國管轄海域,漁船擱淺或損毀之船體有影響船隻航行、停泊或污染海洋之虞者,漁船經營者應…第73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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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