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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72條

第 十二 章 附則
漁船赴印度洋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避免危害海洋生物,禁止在海上拋棄任何類型之塑膠垃圾或排放油漬。 二、除因安全考量外,禁止在海上丟棄漁具。漁具掉落海中應盡合理努力儘速拾回。 三、漁具遺失或因安全考量丟棄漁具者,應於發現日起三日內詳實填寫通報表予主管機關,通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七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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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71條禁止鮪延繩釣漁船於資料浮標周圍一浬內作業,並禁止撿拾、持有或破壞資料浮標。漁具意外纏繞資料浮…第72-1條本辦法所指漁獲量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漁獲物處理後魚體重量,轉換成未處理之全魚重量之轉換係數…第72-2條於公海或他國管轄海域,漁船擱淺或損毀之船體有影響船隻航行、停泊或污染海洋之虞者,漁船經營者應…第73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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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