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 第2條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為主要漁獲種類之漁船。 二、公正第三方: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下列機構之一: (一)日本地區: 1.日本新檢株式会社。 2.日本海事檢定協會。 (二)日本以外之地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品質管理系統認證之驗證機構。 三、運搬船:指從事漁獲物運搬業務,將鮪延繩釣漁船之漁獲物轉移至己船,並運搬至港口之下列船舶: (一)我國籍運搬船:領有我國漁業證照之漁獲物運搬船。 (二)非我國籍運搬船:貨櫃輪以外,領有非我國之船籍國有效國籍證書之漁獲物運搬船。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第3條漁船赴大西洋捕撈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者,以總噸位一百以上之鮪延繩…第4條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依漁獲物種類,區分作業組別及作業漁區如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二、附件三…第5條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船數,其限額如下:一、大目鮪組:以五十六艘為限。二、北長鰭鮪組:以八…第5-1條鮪延繩釣漁船連續停留海上期間不得逾十個月。但因港口泊位不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進…
← 第1條看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