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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船數,其限額如下: 一、大目鮪組:以五十六艘為限。 二、北長鰭鮪組:以八艘為限。 三、南長鰭鮪組:以三十艘為限。 四、東大西洋黑鮪組:以二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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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