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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 第55條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55條
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經營者應於海上轉載十五日前,擬具運搬計畫書,並檢具相關資料(如附件十一),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非我國籍運搬船當年度首次與鮪延繩釣漁船從事港內轉載前,應檢具相關資料(如附件十一),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運搬計畫內鮪延繩釣漁船名單有增加時,應於異動三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與異動之鮪延繩釣漁船從事轉載作業;未依期限申請者,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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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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