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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57條

鮪延繩釣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漁獲物為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各款規定辦理: 一、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不予許可轉載。 二、東大西洋黑鮪,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經營者或船長為第一項之申請時,應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依下列所定期限,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二: 一、海上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個工作日。 二、港內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日。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載之漁船及運搬船,得於許可轉載之日起算七日內,從事漁獲物轉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許可轉載之日起算十一日內,從事漁獲物轉載: 一、海上轉載:運搬船搭載ICCAT區域觀察員計畫之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任務。 二、港內轉載:轉載地點為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之一。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進行轉載者,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轉載日期,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為之;未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者,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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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