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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第11條

申請人應檢附輸出鳥類健康證明書或前條第一項證明文件,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輸出檢疫;經檢疫符合輸入國要求並取得第二條第一項之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後,始得輸出。 前項輸出鳥類來自不同飼養場所時,應分別檢附各飼養場所之輸出鳥類健康證明書或前條第一項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輸出檢疫,其輸入國另有規定者,申請人並須檢附足資證明符合輸入國規定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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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