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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100條

人員出差或調差,在途期間得按其等級發給每日旅行津貼,其數目另行規定。 暫調人員除在途期間外,並得自到達目的地之日起按日給旅行津貼,以九十日為限前三十日全數,後六十日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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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