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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103條

乙等及以下人員辦事得力,品行端正,敘列本等最高級後,得於每滿二年之最近季首依照左表核給年功加俸,但不得超過規定最高次數: 甲等人員年功加俸,比照中央簡任官年功加俸規定辦理。 人員年功加俸之核給彙報,比照本規則第七十三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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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