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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104條

已支有年功加俸人員奉准升等時,其原支年功加俸仍予照支,作為正薪之一部份,並得計算養老金等利益。 奉准升等人員,同時不得晉支年功加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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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